为了加强我院的教学管理,促进良好学风教风的形成和教师之间的相互交流,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听课次数
1、正、副院长每学期听课次数不得少于8节。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每学期听课次数不得少于4节。院领导可根据学生反映老师的教学效果及其他情况有选择性地听课。
2、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节。系部正、副主任听课每学期不得少于4次。
3、辅导员和班主任听课每学期不得少于4节,主要听所带班级或年级的课程。
4、各教研室教师每学期听课次数不少于2节。
二、听课要求
1、听课时应认真填写听课记录本,包括听课的时间、教室、主讲教师、班级、到课人数、对教学效果的评价。辅导员和班主任还应登记请假、旷课、迟到、早退学生的姓名,同时作好班主任工作手册的记载。
2、对听课中发现的与学生相关的如较多学生旷课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分管学生工作的院党总支副书记反馈;与教师相关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反馈。
3、听课期限为每学期的第一周至倒数第四周(含第一周和倒数第四周)。
4、听课记录本应在每学期的第一周从教学秘书处领取,在每学期的倒数第三周交至教学秘书处,以便集中检查和备案。其他时间应予以妥善保存,如有遗失,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